1. 对于婚后购买的唯一住房,考虑双方居住需求和经济状况等因素。若双方均有居住需求且经济条件相当,可采取竞价方式,出价高者得房,同时给予对方相应补偿。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二)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三)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 若一方经济困难且无其他住所,法院可能会判决该方继续居住,待具备条件时再行处置房屋。这体现了法律对经济困难方的保护。
3. 对于婚前购买的唯一住房,通常归购房方所有,但需对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这是基于公平原则,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