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订婚领证后离婚彩礼退还的情况:
若双方未共同生活,即婚后未建立起夫妻关系便离婚,这种情况下彩礼应予以退还。例如,婚后仅一起生活了几天就离婚,彩礼通常可要求退还。
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彩礼也应退还。这里的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后的实际情况判断,一般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依据。比如,给付彩礼后,男方家庭生活水平大幅下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就可认定为生活困难,彩礼应退还。
若双方已共同生活且时间较长,彩礼一般不予退还。但“时间较长”并没有明确的标准,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共同生活了几年等。
2. 若双方对彩礼退还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决。例如,一方要求退还彩礼,另一方不同意,此时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双方的婚姻状况、彩礼的数额、导致生活困难的程度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