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外离婚诉讼公告期为 6 个月,这是为了让下落不明的一方知晓诉讼事宜,保障其诉讼权利。在这 6 个月的公告期内,法院会通过法定程序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公告,让对方有机会得知诉讼情况。
2、若公告期满,对方仍未出现或未作应诉表示,法院可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这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避免因一方当事人的缺席而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3、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法律规定和法院实践可能会导致公告期限有所差异。因此,在进行涉外离婚诉讼时,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规定和法院实践来确定公告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在涉外离婚诉讼中,公告送达的期限通常为 6 个月,这是为了确保对方有足够的时间知晓诉讼事宜,并作出应诉表示。如果公告期满后对方仍未出现或未作应诉表示,法院可以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但具体的公告期限可能会因地区法律规定和法院实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在进行涉外离婚诉讼时,需要咨询当地的律师或法院,以了解具体的公告期限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