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双方明确约定该垫付款项为借款,且有相关书面或口头约定等证据,通常可认定为借款关系,借款人需按约定偿还。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若双方未明确约定为借款,仅基于某种情谊或特定情形下的帮助行为而垫付,一般可能被视为一种临时的资金往来,而非借款。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3、在实践中,需综合考虑双方的行为表现、资金用途、后续沟通等因素来判断。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4、若后续双方对该款项的性质产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