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务必保留好所有与医疗相关的发票、单据等,详细记录每一笔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向责任方或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误工费:受害人要提供自己的收入证明,如工资单、纳税证明等,以确定误工期间的收入损失。同时,要合理计算误工时间,一般从受伤之日起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法律依据:
同上述民法典条款。
3、护理费:如果有护理人员,需提供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等。护理人数一般为一人,若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护理期限应根据受害人的恢复情况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4、交通费:凭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票据进行赔偿,要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5、住宿费:以正式票据为准,要符合实际住宿的情况和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6、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具体标准可向当地相关部门咨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根据受害人的年龄等情况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