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于同居关系中财产分割问题,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如双方共同购置的房产、车辆等,在分割时可根据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因素综合考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 同居期间子女抚养问题,协商不成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法院会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性别、父母的经济能力、生活环境等因素,以最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