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误工时间的确定:
一般情况下,要依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所出具的证明来确定误工时间。比如,医院开具的病假条、诊断证明等上面注明的休息时间,就是计算误工时间的重要依据。
要是受害人因伤致残并且持续误工,这种情况下误工时间可以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也就是说,从受伤开始到确定伤残等级的前一天,这段时间都算误工时间。
(二)收入状况不同时误工费的计算:
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误工费就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例如,一个上班族每月工资5000元,因受伤请假一个月,这一个月单位实际扣发了3000元工资,那么误工费就是3000元。
当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时,首先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比如一个自由职业者,近三年每年的收入分别是6万元、7万元、8万元,那么平均每年收入就是7万元,平均到每月约5833元。如果误工一个月,误工费就按5833元计算。
要是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那就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例如,受害人从事建筑行业,但无法证明近三年收入,而当地建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每月是6000元,误工一个月的误工费就按6000元计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