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法院不接收传票的原因。若传票在内容或形式上存在问题,例如被传唤人信息有误、送达地址不准确等,要依据法院的要求进行修改和完善,之后重新提交送达申请,确保传票信息准确无误,符合相关规定。
(二)若法院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接收传票,这属于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为。此时,可以向该法院的上级法院或者同级检察院反映此情况。因为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依法依规开展,而送达传票是诉讼程序中至关重要的一环,这种无故拒绝接收传票的行为会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常行使造成不良影响。
(三)当直接送达传票遇到障碍时,要考虑其他合法的送达方式来推动诉讼进程。送达传票的方式除了直接送达外,还有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比如,若当事人拒绝签收传票,可采用留置送达;若当事人地址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难以送达,可考虑公告送达等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