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一般性赠予且赠予已经完成的情况(比如动产交付完毕,不动产完成登记等),若不存在法定撤销事由,赠与人不能随意收回。法定撤销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例如受赠人对赠与人实施暴力伤害行为等。
2.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比如受赠人有能力却拒绝赡养赠与人。
3.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像赠与合同中约定受赠人要完成一定学业,但其未完成。
(二)若是附条件的赠与,当受赠人没有满足赠与所附条件时,赠与人能够撤销赠与并收回赠与物。例如约定受赠人考上某所大学才赠与某财物,结果受赠人未考上该大学。
(三)如果赠与是基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比如为了维持不正当关系而进行的赠与,赠与人的配偶有权主张赠与无效,进而收回赠与财产。例如一方为了和情人保持关系赠与情人贵重财物,其配偶可以主张该赠与无效并收回财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一般情况下不得撤销赠与,但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同时,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