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责任: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仅需在其承诺向公司缴纳的出资额度范围内对公司债务负责。例如,某股东认缴出资 100 万元,若公司出现债务,该股东最多以 100 万元为限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
2.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责任: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按照其在公司股份中所占的份额来确定对公司债务的承担范围。比如,某股东认购了公司 500 万股股份,公司债务发生时,该股东就以这 500 万股对应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三款。
3. 股东滥用权利责任: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并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此时股东要对全部债务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4. 未履行出资义务及抽逃出资责任: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比如,股东应出资 50 万元但未出资,公司债务发生后,债权人可要求该股东在 50 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