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章程是企业分配股利和利润的重要依据,它明确了分配的各项细节,如分配比例、时间等,企业应严格按照章程规定执行,以避免出现纠纷。例如,某企业章程规定每年净利润的 30%用于分配股利,那么在分配时就应以此为标准。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企业必须以盈利为前提进行股利和利润分配,只有在有足够利润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分配。如果企业处于亏损状态或盈利不足,就不能进行分配。这是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原则。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3、留存一部分利润用于企业发展是合理的做法,既能满足企业的长期发展需求,又能保障股东的长远利益。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合理确定留存比例,在发展和分配之间找到平衡。
法律依据:
同上述法律规定,体现了企业在分配利润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合理安排。
4、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是常见的分配方式,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和股东需求选择合适的方式。现金股利直接给股东带来现金收益,股票股利则增加了股东的持股数量。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5、分配决策程序需要严格遵守,董事会提出分配方案后,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这确保了分配决策的民主性和合法性,保障了股东的权益。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