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保险非本人签字时,若他人代签需有本人授权委托,否则保险公司可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销,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若投保人事后对代签行为予以追认,或保险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保险合同通常应认定为有效,此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
3、发生纠纷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和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总之,车保险非本人签字的有效性存在不确定性,需谨慎对待,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