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处理,协商一致转让股份给一方并给予另一方补偿,或者一方持有股份并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这两种方式较为常见。在这种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2、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处理,因其股份可自由转让,一般可参照有限责任公司的处理方式。同时要注意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限制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是,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外,还需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因素,以确保股份处理的公平合理,避免引发后续纠纷。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通过协商可以减少诉讼成本和对公司经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