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代位追偿的基本概念: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2. 一般情况下无需债务人同意:通常只要债权人与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具备可代位性,债权人就能行使代位追偿权,无需债务人同意。例如,A 欠 B 钱,B 发现 A 对 C 有未主张的债权,B 可直接代位向 C 追偿。
3. 特殊情况需债务人同意:若债权债务关系有特殊约定,或者法律明确规定需要债务人同意的情形,代位追偿就可能需要得到债权人的同意。比如,某些合同中明确约定代位追偿需债务人同意,或者法律对于特定类型的债权债务关系规定了必须债务人同意才能代位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