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按份共有人分割共有物通常不适用诉讼时效,因为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基于物权产生,物权请求权旨在保护物权圆满状态且具有永续性,所以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例如,甲、乙按份共有一处房产,甲一直主张分割该房产,这种请求就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2. 在特殊情况下,如共有人之间对共有物分割有约定期限,或法律规定了分割期限,超过该期限未请求分割的,可能会受诉讼时效限制。比如,甲、乙按份共有一套商铺,双方约定在 2 年内不得分割,若超过 2 年未请求分割,可能就会受到诉讼时效约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