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可以请求返还彩礼。因为这种情况下,双方在法律上并未确立婚姻关系,彩礼的给付目的没有实现,所以男方有权要回彩礼。
(二)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男方也可以请求返还彩礼。这里的“确未共同生活”指的是双方在婚后没有实际一起生活,例如没有共同居住、没有共同的家庭生活等。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请求返还彩礼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男方同样可以请求返还彩礼。这里的“生活困难”需要有相关证据证明,比如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像家庭收入减少、负债增加等能够体现生活陷入困难境地的材料。并且,这种情形下请求返还彩礼也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四)如果不存在上述法定情形,在离婚时一般不能要求返还彩礼。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彩礼返还会综合多种因素判定,比如彩礼的数额大小,数额较大的可能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会考虑适当返还;还有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可能在判定时会有所倾向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