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签合同的情况:
这类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自己独立去签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比如一个六岁的孩子自己去买贵重的电子产品并签订购买合同,这个合同就是无效的。因为他们还不具备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需要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一般是父母)来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签合同的情况:
1. 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时,合同是有效的。例如,一个十岁的孩子接受他人赠送的礼物,这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合同有效;再如,一个十二岁的孩子用自己的零花钱购买学习用品,这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合同也是有效的。
2. 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时,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有效。比如,一个十五岁的孩子想要购买一台价格较高的电脑,这超出了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范围,此时就需要其父母等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相对人(比如卖电脑的商家)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如果法定代理人在这三十日内没有作出表示,那就视为拒绝追认。
3. 在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这里的善意相对人是指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相对人。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例如,商家在不知道孩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与孩子签订了购买电脑的合同,在孩子的父母追认前,商家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等方式撤销该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