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诉后被告公司注销且未清算即注销时,可通过追加股东为被告的方式,让股东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起诉后被告公司已清算注销时,需仔细审查清算程序是否合法。若清算程序违法,如清算组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等,可要求清算组成员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若清算程序合法,一般应终结诉讼。但在执行阶段,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公司的剩余财产在股东分配范围内进行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注销的,如果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