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效力层级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有对外公示的效力,对公司自身、股东、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都有约束力。股东协议是股东间的内部约定,一般只对签订协议的股东有约束作用。所以在效力层级上,公司章程的适用范围更广。
(二)根据冲突内容确定优先适用规则
1. 涉及公司治理等对外事务时,公司章程的规定优先适用。这是因为外部第三人通常会依据公司章程来了解和判断公司的运营规则等情况。比如公司与外部合作伙伴签订合同,对方会参考公司章程来确认公司的决策流程等是否合规。
2. 当冲突部分属于股东内部权益分配等不涉及对外事务的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股东协议的约定在股东内部优先适用。例如股东之间关于利润分配比例的特别约定,只要不违法,在股东内部就按协议来执行。
(三)尽量保持一致性
为避免产生争议,股东在制定协议和章程时,应尽可能使二者内容保持一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这表明公司章程具有广泛的约束力,在涉及公司整体运营和对外事务等方面有重要地位,而股东协议主要是股东间的约定,在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且涉及内部事务时,可在股东内部有优先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