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交通事故民事纠纷中,不垫付医疗费用会使受害方资金短缺影响治疗,可能引发后续赔偿纠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未及时垫付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被视为对事故责任的消极态度,影响责任认定考量,比如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事故责任,未垫付行为可能作为一个参考因素。
3、不看望本身一般无直接法律后果,但从人道主义角度会引发道德争议。
4、若在特定法律关系或合同约定中有垫付或看望义务而未履行,可能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