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欠债代位追偿时,要仔细核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情况,确保其合法且已到期,同时要留意债务人是否存在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因为这是代位追偿的关键条件之一。若债务人未积极主张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才符合代位追偿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在提起代位权诉讼时,一定要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并且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这样能明确诉讼的主体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诉讼过程中,要充分准备证据,证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也具备相应条件,以及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等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3、法院在审理代位追偿权案件时,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全面审查。若认定债权人的代位追偿权成立,将作出判决,要求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从而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此时,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会依法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