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精神损失费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这意味着从权利人能意识到或者理应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以及知道义务人之时起,开始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比如,某人被他人诽谤导致精神受到损害,他在知道被诽谤以及诽谤者是谁的那天起,三年之内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精神损失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2. 但要注意,若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就不予保护了。这是一个较长的时间限制,超过这个期限,即使权利人的权利确实受到了损害,也很难再通过法律手段获得救济。例如,一些多年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可能因为时间过久而无法主张精神损失费。
3. 同时,诉讼时效可能因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形而中断、中止。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比如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赔偿损失等;同意履行义务,即义务人表示愿意承担责任等情况,都可能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或者暂停计算诉讼时效。具体到每个案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综合判断。若有具体法律事宜可进一步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