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追尾导致他人车辆受损时,交强险先赔付财产损失 2000 元,这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车主的初期赔付压力。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若财产损失超过 2000 元,超出部分由商业三者险赔付,具体赔付比例依保险合同约定。这样明确了商业三者险在交强险赔付后的补充作用。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3、仅造成对方车辆财产损失且未致人员伤亡时,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付后,剩余部分由自己承担。这体现了在这种情况下车主需自行承担部分损失的规定。
法律依据:
同上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4、若追尾导致对方车辆人员受伤,交强险赔付医疗费用等 18000 元、死亡伤残费用 180000 元,超出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约定赔付,不足部分由自己承担。明确了不同情况下的赔付责任划分。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相关商业保险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