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破产后,通常股东按认缴出资额对公司债务负责,若股东有滥用行为致公司财产与自身财产混同或过度控制公司使其失去独立人格等情况,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一般只有股东存在特定过错或违法违规行为时,才需对公司债务承担额外责任,不能直接让股东对全部破产债务负责,需根据公司实际运营和股东行为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