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被拍卖后,通常由拍卖后的企业主体或买受人承担债务。合法程序下,买受人支付价款并承接权利义务,就需承担债务。例如,某企业通过合法拍卖程序被出售,买受人按约定支付价款后,就应承担该企业此前的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若存在特殊约定,如拍卖公告或相关合同中明确规定某些债务由原企业股东或其他特定方承担,这些约定在法律上有效,相应债务由约定方负责。比如,拍卖公告中明确某企业的部分债务由原股东承担,那么原股东就需履行这一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拍卖相关合同中,若各方签名盖章,约定即生效。
3、企业拍卖前若存在未披露的债务或潜在债务,债权人仍有权向原企业或相关责任方追讨。例如,某企业在拍卖前有未披露的债务,债权人可向原企业或相关责任方要求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即使企业主体发生变化,原债务仍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