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股东给公司钱不一定是出资,需综合多因素判断。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资是股东为特定目的向公司缴纳的款项,如设立公司或增加资本。若股东给公司的钱是基于借款、往来款等其他法律关系,而非上述目的,就不属于出资。例如,股东临时借款给公司用于周转,这与出资的性质不同。判断时要看双方是否有明确约定为出资,款项本身的性质以及支付的目的等。若约定为出资且符合出资的各项规定,如出资方式、数额、期限等,那可认定为出资;若只是普通的资金往来,就应按照借款等相应法律关系来处理。如果您对股东给公司的款项性质存在疑问,或不确定是否为出资,欢迎随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