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民事侵权导致十级伤残的赔偿方面:
1. 医疗费:赔偿的是因受伤而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等。需要保留好所有的医疗票据,以便准确计算赔偿数额。
2. 误工费:根据伤者因受伤而耽误工作减少的收入来计算。如果有固定收入,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若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 残疾赔偿金:受所在地区、伤者年龄、户籍性质等因素影响。比如在一些地区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具体数额可能在数万元。计算时会考虑伤者的年龄,一般是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二)在工伤导致十级伤残的赔偿方面: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具体数额与当地规定的基数有关。不同地区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相应的计算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