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伤残赔偿和误工费确实不存在冲突。伤残赔偿的设立,是考虑到受害人因为受伤致残,未来在收入获取、日常生活等诸多方面都会受到负面影响。比如说,一个人腿部伤残后,可能无法再从事一些需要长时间站立或行走的工作,收入会因此减少,生活也可能因行动不便而增添诸多困难,伤残赔偿就是对这些方面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具体的赔偿数额会依据伤残程度来确定。
(二)误工费则侧重于补偿受害人在受伤期间由于无法正常工作而实际遭受的收入损失。比如一个建筑工人受伤后,在养伤期间不能到工地干活,这段时间原本能拿到的工资就没有了,误工费就是对这部分减少的收入进行赔偿。
(三)在实际的赔偿过程中,就像前面例子中提到的,从受伤开始到最终确定伤残等级的这段时间,受害人因伤不能工作,就可以主张误工费;而一旦确定伤残等级后,又能依据相应标准获得伤残赔偿。这两个赔偿项目的目的不一样,是可以同时主张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这表明伤残赔偿和误工费都是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应当合理赔偿的项目,二者并不冲突,可以同时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