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侵权赔偿中九级伤残赔偿金额的确定:
1. 医疗费:需提供实际治疗伤病的相关票据,按照票据上显示的金额进行赔偿。比如,某次住院治疗花费的挂号费、检查费、药费等各项费用,都要有相应票据支撑。
2. 误工费:要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以及收入状况来计算。误工时间一般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若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若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 护理费:依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来确定。若护理人员有收入,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若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4. 残疾赔偿金:受所在地区(城镇或农村标准不同)以及受害人年龄等因素影响。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5.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比如医疗机构建议加强营养,需补充特定营养品等,相应费用可作为赔偿依据。
6.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凭,且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二)工伤导致九级伤残赔偿金额的确定: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同地区标准有所差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