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丈夫事后追认妻子的代签行为,借条有效。因为这种追认意味着丈夫认可了妻子代签这一行为,就如同他自己亲自签了借条一样。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与丈夫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双方都应当按照借条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若丈夫事前授予妻子代签的权限,比如有明确的授权委托书等书面材料,借条同样有效。有了这样明确的授权,妻子代签就代表着丈夫的意思表示,借贷关系也是合法有效的。
(三)要是没有丈夫的事前授权或者事后追认,妻子代签的借条对于丈夫来说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此时,如果债权人希望这份借条对丈夫产生效力,就需要证实妻子的代签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要构成表见代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例如债权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妻子有代签的权利。像夫妻共同经营生意,丈夫一直默许妻子处理类似事务等情况,就可能让债权人产生这种合理的信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同时,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