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补偿款的数额及支付方式等内容,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后,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 存在特殊情况时,如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此时补偿款可变动。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 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协议对原补偿款进行变更,且该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可以的。这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总之,一般不能随意变动协议离婚补偿款,需依据具体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可以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