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集现场监控录像和在场证人证言是证明欠条被迫写的重要途径。比如,若当时有监控摄像头拍摄到对方对自己进行暴力威胁或逼迫的画面,以及在场证人能够证实这一情况,就可以为证明被迫提供有力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监控录像属于视听资料,在场证人证言属于证人证言,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分析欠条的内容及书写方式。如果欠条上的字迹不连贯,像是在匆忙或受胁迫的情况下书写的,或者有严重涂改,与正常的书写习惯不符,这些都可能成为被迫的迹象。例如,原本写得很工整的字突然变得潦草、不规整,或者原本没有涂改的地方突然出现多处涂改。这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书写时的异常情况。
3、还原事发时的场景和当事人的状态也很关键。尝试回忆当时的具体情况,包括对方使用的暴力手段、威胁的话语等,以及自己在当时的心理状态和行为表现。若能清晰地还原这些细节,并能够有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将有助于证明欠条是被迫写的。但要注意,仅有自己的回忆和陈述往往不够,需要有其他客观证据加以支持。如果无法提供有效证据,仅凭借口头陈述,在法律上往往难以被认定,可能会面临欠条被认定为有效且需承担相应债务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