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了扶养关系,那么在法定继承中,继子女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具体来说,形成扶养关系包含以下两种常见情形:
1. 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情形。比如继父母在继子女未成年时,为其提供生活所需、教育费用,关心照顾其生活和成长等,这种情况下,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
2. 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情况。例如继子女在继父母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时,在经济上给予支持,生活上给予照料和帮助等,体现了赡养扶助的行为,也就形成了相应的扶养关系。当存在这种扶养关系时,在继父母去世时,继子女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而且在涉及相关遗产继承等事务时,他们之间互有一定的权利关系。
(二)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没有形成扶养关系,那么继子女之间就没有基于继父母遗产继承方面的相互继承权。比如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实际的生活往来,继父母没有对继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继子女也没有对继父母进行赡养扶助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就是说,只有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才享有与婚生子女等同等的法定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