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时,若要确定债务性质,需明确债务是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这种情况下女方通常无需担负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女方就需要担负。比如购房贷款、家庭日常消费贷款等这类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女方有担负的责任。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判断债务性质需依据具体情况,如债务用途、夫妻双方是否知晓等。若双方对债务性质有争议,可通过诉讼途径,由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进行认定和判决。这是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债务性质的认定中,双方都应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会根据证据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