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婚前出轨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如果协议中对于财产分割作出明确约定,比如一方出轨则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只要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那么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财产性的约定通常有可能得到法院的认可。这是因为民法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自主约定,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对自己的财产权益进行合理安排。
(二)关于限制人身自由和侵犯人格权的条款:如果婚前出轨协议中包含限制出轨方社交自由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内容,或者有进行人格侮辱性惩罚条款等侵犯人格权的内容,这部分内容是无效的。因为人身自由和人格权是受法律严格保护的基本权利,任何协议都不能对其进行非法限制和侵犯。
(三)关于“出轨”界定的问题:“出轨”的界定在协议中必须明确清晰。如果界定过于模糊,比如没有明确什么样的行为算作出轨,在司法实践中就难以确定是否触发了协议约定的条件,这样的条款也就难以得到完全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但是,民事主体的行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同时,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这些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