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帮信罪的判定中,认定不知情这一情形着实较为复杂。
从主观层面去考量,需把行为人的认知能力纳入其中,像其以往的经历会对其认知产生影响,不同的交易对象以及与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的关系等,都得综合起来进行判断。倘若行为人实实在在地并不知晓他人借助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且也不存在故意为犯罪行为给予诸如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这类帮助行为的主观故意,那么就不该认定其构成帮信罪。打个比方,像那些正常的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在没有任何迹象显示服务对象在从事犯罪活动,同时也没有接收到任何相关的警示或者通知时,绝不能仅仅依据最终的结果就轻易地认定为帮信罪。与此同时,相关的证据搜集工作显得极为重要,像是聊天记录,它能够直观地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认知情况;还有业务合同等材料,也能为判断提供有力的依据,通过这些证据来综合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从而更准确地认定是否构成帮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