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刑法体系里,开设赌场共犯是能够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所谓共犯,简单来说就是两人以上怀着共同的故意去实施犯罪行为。就开设赌场罪而言,倘若行为人清楚地知道他人在开设赌场,然后为其提供诸如场地这类的物质条件,或者给予资金上的支持,又或者提供技术方面的帮助,再或者受雇去参与赌场的经营管理,亦或是充当保镖为赌场站岗放哨等这些行为,统统都属于共同犯罪当中的帮助行为。他们虽然并非是赌场的直接开设者,然而在主观意识上有着共同犯罪的故意,在客观实际中也实施了帮助开设赌场的行为。
依据法律的规定,这样的行为就应当按照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来进行论处。但要明确的是,具体到定罪量刑这一环节,还得结合案件的具体实际情况,像共犯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的大小等诸多因素,进行综合全面的判定,以此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合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