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认定中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客观方面,其一,关于场所认定。传统的固定物理场所,像那些特定的棋牌室等,很容易明确其为赌场场所。
然而,在如今的网络时代,情况变得复杂起来。具有一定组织性且开放的网络空间也能被认定为赌场场所,比如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特定的APP搭建起赌博房间,众多参与者在这个虚拟空间中进行赌博活动,这种情况就应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的行为。
其二,赌博工具及方式方面。不管是古老的纸牌、骰子这类传统赌博工具,还是新型的网络博彩程序,只要其能够实现赌博的功能,就都在认定的范围之内。像那些以“抽水”这种方式,即通过抽取参与者的赌资获利,或者收取场地费、组织费等形式来营利,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参与赌博的方式,都极有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
在主观方面,其一,故意的认定至关重要。行为人必须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开设赌场,并且具有吸引他人参与赌博并从中获取利益的主观故意。如果是因为误将普通的娱乐场所当作赌场来经营,或者是由于其他原因而缺乏这种故意的情况,那么就不应该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其二,营利目的的判断也很关键。通常是以是否存在“抽水”、收取场地费、组织费等直接或间接的营利方式来进行判断。如果存在这些营利行为,且是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参与赌博,那么就符合开设赌场罪的主观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