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主要得依据具体的实际情形来定。倘若合同里所约定的那两个工作地点,它们本身都是合乎情理的,并且与当初订立合同的时候所预期的相符,同时也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那么通常是不可以随随便便就拒绝前往的。
从劳动合同法的层面来讲,用人单位拥有权利依照自身的生产经营需求,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进行合理的安排。不过,这种安排必须得具备合理性。要是新的工作地点距离特别远,给劳动者带来了极为重大的不利影响,就像通勤时间大幅度地增长之类的,这很有可能就构成了劳动合同的变更。在这样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就应当和劳动者进行协商,并且达成一致意见。要是没有经过协商就要求劳动者去到另一个工作地点,那么劳动者是有权利拒绝的。要是在普通的民事合同中出现工作地点的变更,那就需要看这是否构成了对合同主要条款的变更,以及双方之前所约定的一些情况等等。总之,不能一概而论,而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