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刑法》中,对于那些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
在不正当竞争方面,存在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这样的罪名。就好比有人故意编造并广泛传播虚假信息,这种行为会对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极其严重的损害,使得他人的商业形象受损,商品的销售也受到极大影响。还有虚假广告罪,有些人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进行虚假宣传,当这种虚假宣传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时,就构成了此罪,会误导消费者,破坏市场的正常秩序。
在破坏市场交易秩序方面,合同诈骗罪尤为突出。有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且数额较大。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合同双方的信任关系,阻碍了市场交易的正常进行。
在金融秩序方面,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不可忽视。有些人会操纵证券、期货的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通过这种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将风险转嫁给他人,当情节严重时,就会对金融市场的稳定造成极大的冲击,损害众多投资者的利益。
这些行为无一不是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侵害了其他市场主体的权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它们都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必然会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