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在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反悔不想离婚,确实可以直接不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因为法律赋予了在冷静期内任何一方有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权利,这是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给了双方再次思考的机会。
(二)当一方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后,若后续又想离婚,就需要重新启动离婚登记申请程序。因为之前的申请已经因撤回而失效,要按照正常的流程再次申请。
(三)要是另一方坚持离婚,而一方又不愿意离,那么坚持离婚的一方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来解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