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要订立自书遗嘱,一定要注意遗嘱必须是自己亲笔书写,每一个字都要自己写,不能打印或者让别人代写一部分,然后签上自己的名字,同时要把立遗嘱的年、月、日写清楚。这样才能确保自书遗嘱的有效性。
(二)订立代书遗嘱时,首先要找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这些见证人要全程在场见证遗嘱订立的过程。然后由其中一个见证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代写遗嘱内容,最后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都要在遗嘱上签名,并且注明日期。
(三)对于打印遗嘱,也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而且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遗嘱的每一页都签名,并且写清楚年、月、日。
(四)制作录音录像遗嘱时,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在录音录像过程中,遗嘱人和见证人要说出自己的姓名或者能显示出自己的肖像,并且清楚地说出立遗嘱的年、月、日。
(五)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的情况下才能订立,比如生命垂危或者遇到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时刻,并且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一旦危急情况解除,遗嘱人可以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订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
(六)公证遗嘱需要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虽然之前公证遗嘱效力最高,但现在如果有其他遗嘱与公证遗嘱内容不一致,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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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