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争议双方先自行协商,这是最直接且成本较低的方式。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要开诚布公地交流,根据各自所掌握的情况,例如祖辈流传下来的说法、以往的使用习惯等,明确自己认为的权利和边界。
(二)若自行协商不成,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是正确的选择。政府在处理时会进行实地勘查、取证,这一过程需要各方积极配合,提供如土地使用证、历史资料等相关证据,这些证据有助于政府依据法律法规作出公正的处理决定。
(三)当事人如果对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这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进一步保障。在整个处理过程中,各方必须保持冷静理智,避免过激行为,因为过激行为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可能使矛盾更加严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