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农村房屋纠纷中,如果首先寻求村委会调解,双方应该积极配合。要清楚地陈述自己的诉求和事实依据,并且尊重村委会的调解流程和调解人员的建议。因为村委会是基于当地的实际情况、习俗以及村民之间的关系来进行调解的,这种调解通常比较灵活,能够从乡情民俗等多方面综合考虑解决方案。
(二)当村委会调解不成,向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时,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房屋产权证明、土地使用相关文件等。这个部门有专业人员,他们会依据专业知识和相关规定进行调解,所以提供充分准确的材料有助于他们更好地了解纠纷情况并作出合理的调解方案。
(三)如果乡镇人民政府的调解也没有成功,向农村土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时,要严格遵守仲裁机构的申请流程和要求。仲裁过程中,需按照仲裁机构的规定提供证据、进行陈述和辩论等操作,这样才能确保仲裁结果的公正性。
(四)对仲裁结果不服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需要注意诉讼时效,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证据等相关材料。并且要遵循法院的诉讼程序,包括开庭审理、举证质证等环节,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这一规定为农村房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多种途径的法律依据,上述提到的村委会调解、乡镇政府部门调解、仲裁以及诉讼等方式都在这一法条涵盖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