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以下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 1000 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 30 元;
超过 1000 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 交纳;
超过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 交纳。
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 5000 元。
4 万块钱的财产保全费计算如下:1000 元部分按 30 元计算,超过 1000 元的部分为 39000 元,按照 1% 交纳为 390 元,总共需要交纳 30+390=42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