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之后移交检察院是否会收监,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以下是详细分析:
不收监的情况
? 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如果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那么就不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自然也就不会收监。例如,关键证据缺失导致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情况。
? 犯罪嫌疑人符合不起诉条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此时也不会收监。比如,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属于预备犯、中止犯等情形,符合不起诉条件的。
? 继续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适宜: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13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监视居住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监视居住手续。如果检察院认为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继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有利于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那么就不会变更强制措施为收监。
可能收监的情况
? 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在监视居住期间,如果犯罪嫌疑人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毁灭或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检察院可能会决定对其逮捕并收监。
? 出现新的犯罪事实或证据:若在案件移交检察院后,发现犯罪嫌疑人有新的犯罪事实或者新的证据表明其社会危险性增大,如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对被害人或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等,检察院可能会变更强制措施,将其收监。
? 法院判决实刑:即使在移交检察院时未收监,但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犯罪嫌疑人有罪且需判处实刑,那么在判决生效后,罪犯会被交付执行刑罚,即收监。不过,如果是一审被判实刑后被告人提出上诉,在上诉期间是否收监则会考虑案件的性质、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