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种情况下离婚时彩礼应当退还。比如双方只是按照民间习俗举办了婚礼,但没有去民政部门登记结婚,那么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彩礼。
(二)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彩礼应当退还。例如,双方登记结婚后,因为工作等原因一直分居两地,没有实际共同生活在一起,这种情况下,给付彩礼方有权要求退还彩礼,不过要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彩礼应当退还。这里的“生活困难”指的是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比如说,男方为了给付彩礼,背负了巨额债务,离婚后靠自己的财产和分得的财产难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这种情况就符合退还彩礼的条件,同样要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四)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形,一般不需要退还彩礼。在实际情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判定是否退还彩礼以及退还的具体数额。比如会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若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可能就不需要退还或者少退还彩礼;彩礼的数额大小也会影响判定,如果彩礼数额较小,可能就不退还;有无子女也是一个因素,有子女的情况下,可能会适当减少退还彩礼的数额;过错情况也会被考虑,若一方存在过错导致离婚,可能会影响彩礼的退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