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原协议履行情况:当补偿协议被认定无效后,首要的就是搞清楚原协议实际的履行状况,看看双方是否已经按照协议的内容有所行动,这是确定后续补偿方式的基础。
(二)针对已给付情况的处理:
1. 能够返还的情况:如果一方依据无效协议已经做出了给付行为,像支付了补偿款或者交付了补偿物,那么接受方就得把这些东西返还给给付方。因为无效的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接受方没有合法依据占有这些给付。
2. 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情况:要是出现了无法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比如给付的东西已经消耗掉了或者返还会造成极大的浪费等,那就应当按照合理的价格进行折价补偿。
(三)关于损失赔偿责任的承担:
1. 一方有过错的情况:如果是因为一方的过错,例如欺诈、胁迫等原因导致协议无效,从而使得另一方遭受了损失,那么有过错的这一方应当对另一方遭受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合理损失包括直接损失,比如为履行协议而支出的费用等,还包括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也就是按照正常情况如果协议有效,另一方本来可以获得的利益。
2. 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要是双方对于协议的无效都存在过错,那么双方就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承担的比例要根据双方过错的大小等实际情况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