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存在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遗产分配时其他继承人应当考虑给予照顾。比如有残疾且无工作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就应适当多分。这是基于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二)对于那些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是可以多分的。像子女一直与老人共同居住并悉心照料老人生活起居,在分配遗产时就有理由要求更多份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三)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例如,子女有能力赡养老人但却不履行赡养义务,这种情况下在遗产分配时就应少分甚至不分。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四)继承人协商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不均等分配遗产。如上述提到的配偶与子女协商后按比例分配遗产,这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