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申请保全的时机。在二审败诉后申请诉后再审期间,一旦发现对方当事人有转移财产等可能导致将来判决难以执行的迹象,就要及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切莫拖延,以免错过最佳时机。
(二)准备好相关材料。除了常规的申请文书外,还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存在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情况的证据材料,比如对方转移财产的线索、交易记录等。同时,按照要求提供担保等相关材料,担保可以是财产担保或者保证人担保等,以此保障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关注法院审查结果。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要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根据法院要求补充相关材料或者作出说明。若法院准许保全申请,要关注法院采取的具体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是否落实到位;若法院不准许,要了解原因并考虑是否有补充申请或者其他救济途径。
(四)知晓再审申请结果与保全措施的关系。再审申请的审查结果并不影响保全措施的效力,若再审申请被驳回,要按照法院的决定及时解除保全措施,避免因未及时解除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